青岛农业大学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管理办法

青农大校字〔2014〕70号
 

第一条  依托我校成立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是提升我校学术和行业产业影响力,促进学术和行业产业领域交流的有效途径。为规范依托我校成立的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其在学术交流和促进行业产业进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包括依托我校成立的各类学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

第三条  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不单独设置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但依托学院须明确专人负责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相关负责人员的待遇可通过人事处分配给学院的基础津贴予以体现。

第四条  相关学院要为依托本学院的省级二类以上学会(协会)、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供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第五条  学校按照以下标准为届期内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提供开办费和年度运行经费:国际学会(协会)、国家级一类学会(协会)、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办费5万元,年度运行经费3万元;国家级二类、省级一类学会(协会)、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办费3万元,年度运行经费2万元;省级二类学会(协会)、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办费2万元,年度运行经费1万元;其他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的开办费和年度运行经费,由依托学院自行解决。

第六条  学校为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提供的开办费和年度运行经费的支出范围为: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

第七条  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的开办费和年度运行经费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预算,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负责人在学院的监督下,按要求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各类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的建设、管理和年度考核均由依托学院负责,考核结果报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拨相关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术及行业产业组织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