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青农大校字〔2015〕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它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学生和家长(或其合法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借款人在校学习期间贷款利息100%由政府财政贴息、毕业后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借款人是指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新生,以下简称学生)。经办银行是指由山东省教育、财政、银监部门通过协商并签署协议方式确定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生源地隶属关系分为“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类。前者生源地隶属山东省行政区域,后者生源地隶属外省行政区域。

第六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一协调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

(二)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安排,负责做好相关材料及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三)负责对借款人开展信用教育、政策宣讲和答疑工作;

(四)负责对学院上报借款人贷款材料进行审查,建立健全贷款学生动态档案,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发放、还款确认和贷款本息催收工作;

(五)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

(六)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人学籍变动等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等);

(七)协助、配合各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按照学校要求,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组织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学院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管理档案;

(二)接受学生贷款申请,根据学校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其资格审查,核定年度贷款金额,并将符合条件借款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管理办公室,并建立健全本学院贷款学生动态档案;

(三)负责对借款人开展信用教育、政策宣讲和答疑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搭建励志教育平台,引导借款人树立诚信、感恩意识,自觉履行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付息;

(四)负责及时向学校管理机构提供借款人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等)或还款履约情况及最新的联系方式;

(五)每年毕业生离校前,负责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办理及信息采集工作;

(六)负责做好学校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十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畴的我校山东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五)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并持有“校园绿卡”。

第十一条  非山东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及要求按照其生源地隶属省份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具体贷款额度由学院根据借款人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公示、学校审批的程序,学生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青岛农业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和申请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申请借款人名单,填报初定申请借款人的信息数据,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定申请借款人名单、贷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报送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确认,并将获得审批借款人的信息数据及有关材料汇总、整理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统一组织、指导获得贷款资格的申请借款人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个人贷款信息,并打印有关材料,具体部署贷款手续办理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贷款资格的贷款学生须和共同借款人持下列材料一起到其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加盖借款人生源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县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二)申请贷款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同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受理证明》)。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将个人《受理证明》交至所在学院,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整理汇总后交至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依据贷款学生的《受理证明》信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线为借款学生办理审核确认手续,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并将审核无误并已加盖学校公章的《回执单》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至相关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收到的贷款合同回执单汇总贷款学生信息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收到的贷款合同汇总整理后寄往开发银行,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学生信息及材料将借款人贷款划至学生所在高校贷款专项账户,不能以现金形式交于学生或划入学生个人账户,学生不得将贷款取出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非山东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按照其生源地隶属省份的规定执行,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非山东省籍学生每学期初应将个人合同回执单上交所在学院,由学院统计填写汇总后上交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贴息及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按隶属关系,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及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保证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保证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一)借款人转学。借款人转学时,必须经借款人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或者待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人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况时,学校管理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借款人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学校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后2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可只付利息不还本。从毕业后第3年的9月1日起按照偿还次数等额还本。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和毕业当年的8月31日为提前还款日,学生应在提前还款日前30日向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每年毕业生离校前,学校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计划确认手续、展期手续和信息采集工作,借款人应主动向学校提供个人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包括家庭固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管理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借款人信用档案和动态数据库。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学校助学贷款专项账户信息等资料。各学院要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动态信息档案,并及时将借款人的学籍变动情况和毕业后的工作流动情况上报学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将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对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经办行有权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对有违约行为的借款人,社会金融机构将在其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不予办理正常的房贷等金融业务。违约行为特别严重者,经办行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