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工作条例

(2012年2月21日青岛农业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的工作,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机构

1.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会议期间和大会闭会后的常设领导机构,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教代会精神,执行教代会决议,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2.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由9—17人组成,成员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组成。

3.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秘书长1人。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

4.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届期内可调整或增补。

5.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常设主席团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范围

1.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要及时听取和反映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必要时,常设主席团可以专题听取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使决策更具有群众基础。

2.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应做好学校二级教代会的指导工作。做好下届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并在闭会期间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

1.会议由常设主席团主席主持,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

2.常设主席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例会制度。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常设主席团成员的要求,可随时召开会议。

3.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设主席团成员参加,会议的表决必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每年负责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重大问题,检查并通报四项职权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原则

1.常设主席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本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五、附则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归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修改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