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青农大校字〔2009〕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乡(镇),在本校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协助辖区派出所对学校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及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拟在本校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一)本校各部门雇用的临时工;

(二)外来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所属人员;

(三)外地企业事业单位驻本校机构的人员;

(四)各学院、部、处办学招收的培训班学员;

(五)户口已迁出我校的毕业生,但仍借住在我校的。

第六条  拟在本校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接收暂住人员的部门或个人到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并由保卫处报派出所备案。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暂住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只进行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离监探亲、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本校24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保卫处申报备案,并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第八条  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本校3日内持身份证及单位证明申领暂住证和临时务工出入证手续:

(一)居住在教职员工家中的,由户主带领暂住人员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再到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二)校内各劳务团体和雇用临时工的单位,先对所属暂住人员登记造册,统一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后,再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务工出入证;

(三)租赁教职员工房屋的外地人员,由户主带领租房人员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同时申领暂住证,再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居住出入证。

(四)居住在学校招待所的,按照《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住宿登记。其中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招待所责任人负责申报。暂住人员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  上学不迁户口在校生的管理

上学不迁户口的在校生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按暂住人口管理,只办理暂住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第十条  各部门为暂住人员办理劳务、经商手续时,须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居住的,重新办理暂住手续。延期累计超过1年的,须在末次延期期满前10日内重新申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人员终止暂住离开本校时,应到保卫处和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暂住人员在本校死亡的,招用、留用暂住人员的部门、户主或其他知情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和辖区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暂住人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服从学校治安管理;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注销暂住登记,不得出借、涂改、伪造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三)保卫处查验暂住证时,暂住人员应服从查验;

(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除公安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和扣押。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

(三)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证件审验等管理工作,统计暂住人口数据;

(四)指导各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查验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各学院办学的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责任人,应教育管理好本单位暂住人员,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协助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在到校3日内还未办理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不得继续雇用;

(四)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五)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及个体业主禁止使用下列人员:

(一)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被依法管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精神病、未治愈的传染病患者;

(四)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校内暂住人口的住所须相对固定,不得私自变更住所,依照有关规定,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未办理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四)不得包庇犯罪、不得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被辞工(辞退)的临时务工人员,须在被辞工(辞退)三日内离开本校,不得继续在校内居住。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者,按《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来本校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