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印章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青农大校字〔2016〕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提高印章使用的安全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公务印章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三条  印章的持有、使用单位必须是经正式批准设立的机构。校级印章(含钢印)须经省级相关部门批准颁发。校内各单位刻制印章,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关于印章规格的规定,印章的规格为:圆形,中间为五星,五星外刊机构法定名称。校级印章直径为4.2厘米,处级印章直径为4厘米,科级印章直径为3.8厘米。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刻制印章,须由经办单位凭有效批文,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持党政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印章经党政办公室检验合格后,下发正式启用通知,并留印模以备查考。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印章的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人走加锁,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用,特殊情况下须交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暂时代为管理。

第八条  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印,对非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和影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因特殊事由需带出办公室使用的,校级印章(含钢印)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各单位印章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一般应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和用印。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印章应经常检查,及时清洗保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手续。校级印章(含钢印)的使用批准权属校级领导。公务文书加盖校级印章,以校领导签发原件为依据,未经校领导签发的,不予用印。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印章的使用批准权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并严格按照职责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凡属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含校领导授权)办理有关事宜需用校印的,需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用印登记项目有:用印单位、时间、内容、用印种类、用印数量、经办人姓名、批准用印人姓名,不得以公章代替签名或复印签名。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对需用印的材料进行仔细核查。用印材料填写完整,与《用印审批单》内容、数量一致时,方可用印。不得在空白表格、信函上使用各级印章。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外单位联系工作需用介绍信时,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持《用印审批单》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六条  办理学历、学位证明加盖校印,必须由档案馆或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用印审批单》。学历、学位证书丢失需开具证明,必须由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并签发《用印审批单》。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校领导工作用印的使用,必须经其本人同意,并严格按分工范围使用。

第十八条  校内非法人单位不得用二级单位的印章对外签署涉法协议。涉法业务需要签署协议用印时,必须由我校相关单位的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文件及协议,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对外签约用印专用审批单》,按程序办理。学校对校外人员或组织携带的相关文件和协议一律不予用印。

第十九条  所盖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形清晰。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属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由签字人负全部责任;印章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用印的,由印章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不按职责权限和范围使用印章,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印章使用办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1:00,下午16:00-17:00。除紧急性事务用印外,其它节假日用印需提前预约并按规定填写用印单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数量较多且时间集中的用印(如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毕业生登记表的用印)需提前预约;学生证补办用印时间为每周四下午16:00-17:00。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三条  由于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磨损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的,必须将停用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将停用印章的单位、时间、原因、交接人登记清楚。

第二十四条  停用印章统一由党政办公室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封存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流程和《用印登记单》,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农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使用暂行规定》(青农大校字〔2007〕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