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校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青农大校字〔2014〕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教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入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通知》(青农大校字〔2014〕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学校在为教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保健对象)医疗补贴等社会保险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自筹资金建立的一种校内统筹、补充式的医疗保险形式。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两校区办学造成的教职工医疗待遇不平衡问题。同时为减轻教职工因大病、重病、长期病造成的医疗负担,改善和提高教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防止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第四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学校发展实际和教职工的医疗需求相适应;

(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适时调整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三)适当群体、适度保障、校内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补充医疗保险的筹集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暂按每年30万元的标准筹集。以后每年度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结余部分留作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全部由学校承担,教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单独建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学校社会保险费列支。
 

第三章  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和用途
 

第八条  补充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参加了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教职工;

(二)纳入青岛市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三)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且参加了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离职教职工。

第九条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

(一)异地安置、长期驻外教职工定点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待遇的补偿;

(二)异地安置在莱阳市以外地区教职工健康查体费用的补贴;

(三)因公出国期间,在境外因急病产生的不能纳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医疗费的报销;

(四)一个年度内,经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大病医疗救助等正常拨付待遇后,个人自负较重医疗费的补贴;

(五)女教职工计划内生育或流、引产医疗费的补贴;

(六)经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医疗费支出。
 

第四章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异地安置、长期驻外教职工定点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待遇,校内补充医疗保险按以下办法和标准支付:

(一)异地安置在莱阳市和长期驻莱阳校区工作的教职工,须选择莱阳校区校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社区医院。不选择莱阳校区校医院作为本人定点社区医院的,不享受定点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待遇。

(二)异地安置在莱阳市以外地区的教职工须在安置地选择一所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社区医院。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教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同青岛校区教职工。一个年度内,教职工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1120元。

补充医疗保险按照青岛市定点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统筹金的结算办法、结算标准与校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三)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在定点社区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年度内1600元以内的部分,全额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据实报销或拨付与校医院。1600元以外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一个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为异地安置在莱阳市以外地区且未在校医院进行健康查体的教职工报销查体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期间,在境外因急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经教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补充医疗保险参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报销医疗费。如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难以按青岛市“三个目录”界定的,按80%报销。

第十三条  教职工患大病、重病、长期病,一个年度内经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大病医疗救助等正常拨付待遇后,个人负担在300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补充医疗保险分档累加进行补贴。

(一)30000元~50000元,补贴40%;

(二)50000元~80000元,补贴50%;

(三)80000元~100000元,补贴60%;

(四)100000元以上,补贴70%。一个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补贴50000元。

第十四条  校内补充医疗保险对女教职工合法生育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元。计划内流、引产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元。

第十五条  其他经教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校内补充医疗保险拨付的医疗待遇,拨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以下费用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和补贴范围:

(一)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交通费、病历工本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二)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

(三)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四)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或药品等费用以及矫形、健美器具使用的一切费用;

(五)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六)因私出国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异地治疗所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第十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申报程序:

(一)门诊统筹待遇。定点在莱阳校区校医院的,每月结束后10日内,校医院需将本月门诊费用汇总报送至学校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定额以内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据实拨付,定额以外的部分暂不拨付,年度结束后根据情况进行综合调剂。

定点在其他地区社区医院的,需提供当年度定点社区医院的有效票据、门诊病历等到学校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二)大病、重病、长期病自负医疗费补贴。一个年度内,自负医疗费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需持《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个人账户零余额证明、有效票据等到学校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三)女教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需提供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有效票据等,计划内流、引产的需提供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医学证明等;

(四)健康查体费报销需提供查体报告及有效票据,其他医疗费报销参照青岛市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教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并研究处理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预算编制、审核报销和待遇拨付,财务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预算审核和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纪委负责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或骗取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学校责令其退还,该教职工三年内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险自2014年开始筹集,教职工自2014年4月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