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办法

青农大校字〔2016〕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福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是从教育经费中提取,为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困难资助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为使福利费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其济困送暖作用,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调动广大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利费使用范围为:用于我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项目、生活困难资助和“八一”建军节慰问军属纪念品发放等。


第二章   集体福利
 

第三条  集体福利占福利费总额的80%左右,主要用于中秋节、教师节、春节等教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开支。

第四条  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采购物品种类由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确定。

第五条  教职工集体福利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校工会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招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采购标准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相关文件规定,每年不超过1000元/人。

第七条  教职工福利的发放范围为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上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由人事处确定提供。发放工作由校工会、各分工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困难资助
 

第八条  困难资助占福利费总额的20%左右。资助生活困难教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分工会证明、校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我校正式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元。申请人需向所在分工会提交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经校工会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慰问金。

第十条  教职工患重病住院,工会可支出不超过300元费用用于慰问探望。慰问探望费用事后报销,超出标准部分如无特殊理由,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本年度家庭发生失盗、失火、车祸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一次性资助5000-10000元。

补助标准按照公安、保险、医院确定的损失额、保险公司赔偿情况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综合确定。

损失人提交资助申请,申明损失情况、家庭收入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情况并附相关证明,经福利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校财务报销流程到财务处领取资助金。

第十二条  本年度患有重病长期住院,治疗费用较大,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年终一次性资助1500元。

第十三条  我校正式教职工去世当年,遗属(配偶)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年终一次性资助1500元。

申请人需提交资助申请,说明基本情况,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分工会确认后,由分工会年终统一提交校工会,按程序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补助至个人。

第十四条  年度一次性困难补助需要提交校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解释权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