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青农大校字〔2017〕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维护国有资产资源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效率和运作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青岛农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其方式为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等。

有偿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等,无形资产如校名、校徽、专利、科研成果等。

第三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学校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等的经济行为,包括市场衍生资源和教学科研衍生资源。

市场衍生资源是指依托学校形成的营销市场资源,包括网络资源管理、校内物业管理、技能(职能)招生培训、机构合作项目、邮政和银行服务、太阳能利用、饮用水及热水服务、广告宣传等设施和场所;教学科研衍生资源是指教学科研实验转化形成的成品等资源,主要包括动植物新品种、(农、兽)新药、新技术、新配方、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中间产物等及其衍生成品。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审议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立项审核、管理和考核的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立项预审、论证、管理和考核;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具体执行,直接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立项及审批程序

(一)使用管理单位根据资产资源利用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论证通过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四)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的,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

(五)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学校行文报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有关批复,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委托相关单位代表学校与拟使用单位或个人起草合同草案,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正式签约;合同期原则上以一年为宜,期满后视双方意愿续签;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向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送达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任务清单。

第六条  学校内部单位和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有偿使用学校资产资源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收取使用费。

(一)科研用地、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收费按照《青岛农业大学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收费按照《青岛农业大学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非学历教育、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按照《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四)实验室用房的收费按照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莱阳校区住宅楼公有住房的收费按照《青岛农业大学莱阳校区住宅楼公有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以招标或协议的形式确定。

(一)房屋、土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市场衍生资源的使用收费按照招标结果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科技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教学科研衍生资源的收费按照招拍挂结果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不能或不宜按招标方式确定收费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经营项目和由学校主动引进的经营项目所用房屋的租赁费用按实际使用面积执行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最低收费标准;

(二)其它形式的房屋租赁,按实际使用面积执行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最低收费标准;

(三)未确定收费标准的固定资产年使用费最低标准为其签订合同时资产评估值的15%。

第九条  低于最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或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收费实行预交制:学校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涉及水、电、暖、汽等的费用实行预交制,应在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全额上交学校;涉及水、电、暖、汽等费用的预交金额为签订合同期内预计发生的费用,预交费用余额不足10%时,应该续交预交费用;合同终止(或续签)时,学校根据水、电、暖、汽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实际发生费用证明,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学校和使用管理单位按比例进行分配。

(一)以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的资产资源占用费按照学校90%、使用管理单位10%的比例分配;

(二)高于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的资产资源占用费,高出部分按照学校70%、使用管理单位30%的比例分配;

(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费用的分配按照《青岛农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四)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学校管理费提取标准按照《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其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费的分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须上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合同进行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资源经营和收益的审计。

第十四条  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对外签订国有资产资源使用合同的唯一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签订国有资产资源使用合同,违者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