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试行)

青农大党字〔2016〕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青岛农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含直属系、教学部,下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含教学单位党总支,下同)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坚持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各司其职,既有分工又要合作,相互支持与配合,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和行政工作要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学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含党总支书记,下同)是第一责任人,院长(含直属系和教学部主任,下同)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主要由党政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党支部书记、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工会主席等可参加会议,具体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形式,负责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需由党政联席会决策以外的工作事项,并负责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相关决定。学院党委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支部书记可视会议内容参加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含记录员)可列席会议,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由书记和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商定。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班子议事决策形式,负责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需由党政联席会决策以外的工作事项,并负责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相关决定。院长办公会由学院院长、副院长组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出席。院长可根据议题讨论的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五条  在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政负责人应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和听取班子成员、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分管工作开展情况及党政联席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有关情况,应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进行汇报。
 

第二章 学院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带领党委班子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和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局面。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院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做好学院党务干部、团委(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院长共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七)不断加强学院党委和下设党支部自身建设,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应经常与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学院院长的职责
 

第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与学院党委书记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第十二条  负责学科建设。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订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合作、社会服务。领导学院教授委员会,做好教学、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负责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术梯队。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积极与学院党委书记配合,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局面,负责以学院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管理本学院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学院经费和资金。负责建立和实施本学院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通报制度。本学院资金使用办法和重大经费开支,需与学院党委书记商量提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主持制订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四章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议事范围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落实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三)学院落实立德树人要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实验实践平台建设方案、重大教学改革或实施方案、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教学质量报告或评估报告等;

(五)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学位点申报方案、创新团队的组织与申报方案、各级各类学科项目的申报意见等;

(六)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的申报和推荐方案、教学科研基地的立项与协议、科技创新团队的组建方案;

(七)教授委员会、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实验中心主任、教学督导等人选的推荐意见或聘任方案;

(八)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和评聘方案、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实施办法、学院教师引进计划和人选确定、教师培训方案、学院教职工考核奖惩方案和各类人才工程和优选人选的推荐等;

(九)学生招生计划、入学教育方案、就业工作方案、学生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十)学院所支配经费预算和决算,学院各类资金收支情况,重大资金项目安排与使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收入分配方案等;

(十一)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根据学校规定提出学院机构组建方案,学院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学院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等;

(十二)学院大型固定资产的分配与使用;

(十三)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研究决定与学院建设发展和学院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十五)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  议题确定

第十八条  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确定。党政联席会召开前,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就议题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会议要做好充分准备。除临时召集外,议题确定后相关人员应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二十条  除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三节  会议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学院党组织负责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的事项,若涉及到联席会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情形时,当事者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要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或决议等,以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审阅签字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并存档。议事结果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具体由书记和院长沟通确定。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学院党政负责人根据其工作分工分别主持汇报,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提交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党政联席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定或形成决议。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送阅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对党政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第五节 决定和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决议,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通力合作,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校行政反映,但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校党委、校行政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予以确认。
 

第五章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并充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二)研究决定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分析研究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和宣传、统战、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向学校党委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

(五)研究决定学院各党支部的设置及党支部书记的人选建议,讨论决定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处、科级干部的推荐人选;

(六)研究决定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研究提出党内帮扶、评优、奖励、处分等工作的意见或方案;

(八)研究决定学院党员发展、培训、教育、管理及转正事宜;

(九)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其它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学院党委委员向书记提出,书记和副书记讨论确定。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经应到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后方可形成决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形式,也可以采用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或者有明确反对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通过的决议,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的,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的,各委员根据分工抓好组织落实。对形成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任何委员不得以个人意志推翻学院党委会通过的决定或决议。

第三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前或会后应提出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凡涉及与会人员配偶、子女、近姻亲关系及个人利益问题的,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三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
 

第六章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部署和落实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研究讨论学院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度、决定的工作方案;

(二)研究讨论学院行政工作运行中的重要问题;

(三)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决定的工作措施;

(四)根据专业建设规划,组织讨论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改革、教务管理等专业建设工作,组织教学团队,积极开展教研活动;

(五)落实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讨论教师引进、培养培训、考核、考评等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七)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等工作中需要研究的问题;

(八)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经费、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等;

(九)院长认为其它应该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和召开时间,由院长与副院长共同商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如涉及与会人员配偶、子女、近姻亲关系及个人利益问题的,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四十四条  院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对讨论议题进行归纳集中,对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形式,也可以采用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经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后方可形成决议。如与会人员对讨论议题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表决。

第四十五条  如属必须紧急处理的事务,院长有权决定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履行通过或通报程序。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由院长负责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院长反映。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制度,在各自分工的工作范围内,对应提交会议研究的工作事项主动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分别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工作事项负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应把执行党政联席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班子严重不团结或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将做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教学单位,其它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青农大党字﹝200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