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相关单位办理的提议方案。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体现,是代表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工作按规定程序和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材料,是教职工按照程序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具体实践,是学校党政领导与教职工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教代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职责如下:

(一)对教代会代表提交的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并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征集审查报告。

(二)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提交代表的提案落实承办单位建议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三)负责督促提案的落实。

(四)负责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并向下届教代会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提  案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高度负责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前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须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透彻,建议具体。

第七条  提案的立案与范围

(一)提案的立案

提案须有教代会正式代表一名和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凡属于我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我校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上的建议方案。

2、有关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方面的建议方案。

3、有关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及加强素质教育方面的建议方案。

4、有关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后勤及其它行政事务方面的建议方案。

5、教职工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三)下述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属于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4、属于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对于代表提出的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可以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转为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提案要求

(一)提案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全面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提案若有相同或类似的可由代表团综合后提交。

(三)提案要事实清楚,实事求是, 按一事一案提出。

(四)提案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逐项填写,字迹要清晰,用字要规范,一式两份。

(五)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的建议和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提案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名称,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依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九条  提案时间

(一)工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启止期限。提案征集启始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提案与审查提案。

(二)提案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作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条  提案征集

(一)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安排提案征集工作,发放征集提案表。

(二)收集提案表,进行初步审核。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和附议人是否符合提案要求;

 3、提案范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4、提案是否有“提案名称”、“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

 5、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

通过初审的提案进行预登记编号。

第十一条  提案整理

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对准备提交审查的提案进行分类。
 

第五章  提案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须经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且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程序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1、听取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报告。

 2、审查交审提案,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提案编号;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可合并为一案,给予一个提案编号;不能立案的,归类为意见和建议。

    (二)汇总立案提案,草拟《提案征集审查报告》。

(三)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征集审查情况。

(四)向教代会作《提案征集审查报告》。

(五)签署“提案审查意见”,提出承办单位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提案和承办单位建议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立案提案的承办责任单位,并明确落实的期限,由分管校长负责抓好提案的落实工作。
 

第六章  提案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认真研究制定提案办理方案,努力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对提案人做出反馈与解释。

(二)提案办理工作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要指定专门办理人员,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须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须积极配合,主动协商提出并落实解决问题的方案。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与提案人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措施。

(四)《提案征集审查报告》通过之日,即为提案立案时间。提案立案3个月内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须就其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做到案案有落实、案案有回复。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六)提案立案10个月内承办单位须办结提案,形成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送承办单位的校主管领导审签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与承办单位负责人向主提案人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由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最后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七章  意见建议征集与办理
 

第十七条  为了建立更加快捷有效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言献策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交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填写《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表》,可交提案工作委员会,也可通过部门工会转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批转教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收到的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要求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遵照第六章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答复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遵照第十六条规定,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意见建议办结情况。校长办公会对意见建议办结情况做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会对办理提案和意见、建议认真,效果显著的单位向学校提出表扬建议,对推诿拖拉的单位给予督办,并限期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