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我校二级管理改革进程,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和《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稿)》(2014年1月五届四次教代会通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各二级学院(单位)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和学院(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学院(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60人以下的学院(单位)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学院(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分别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和提案工作小组。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就学院(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做出说明。在学校党委指导、学院(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监督并对学院(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学院(单位)内部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院(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报告应提交学院(单位)联席会议讨论后,由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审议,最后提交二级教代会通过。

(四)二级教代会以提案为主要形式,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

(一)现阶段凡属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学院(单位)教代会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可直接作为本学院(单位)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二)二级教职工大会按教职工总数百分之百确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按教职工总数60%左右确定。二级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院(单位)党政、群团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和学院各层面人员,并占合理比例。

(三)二级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讨论小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组长;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各工会小组组织实施。

(四)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原则上与学校教代会届(次)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代表本单位教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学院(单位)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院(单位)分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院(单位)党组织研究确认。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执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和提案工作小组,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要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单位)分工会提出,经学院(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二级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设立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成员为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单位)党政和学院(单位)分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建议名单由学院(单位)分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院(单位)党组织同意后由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主持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建立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制。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大会执委会讨论研究解决;会议要邀请学院(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所提意见建议按《青岛农业大学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院(单位)分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单位)分工会在学院(单位)党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执委会建议人选;

(二)协助二级教代会提案小组做好提案征集、整理、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起草、当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情况报告起草和提案办理等工作。

(三)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会同学院(单位)相关部门,组织传达贯彻二级教代会精神,督促二级教代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会同学院(单位)相关部门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和控告;

(五)就学院(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单位)党组织汇报,与学院(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六)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学院(单位)应当为学院(单位)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单位)应当遵守二级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学校工会报告,会后应向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事项,各学院(单位)根据学校二级管理推进进程,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适时推进实施。